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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范珍)7月29日,新修订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通过的《条例》是在1994年10月1日颁布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基础上修订的,新的条例修改了13条,删除了19条,新增了21条,分为总则、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保护、河道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37条。“此次修订对于保障山西防洪和生态安全,加强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促进水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动山西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张天锋说。 明确河湖管理体制,层层压实责任。《条例》通过立法进一步厘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进一步优化并确定各级河道及重要河段管理主体和职能;同时,层层压实责任,将河道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具体任务及职责明确交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增有关部门职责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从立法层面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开展河道管理联合执法,依法解决河道管理突出问题,及时查处水事违法行为。明确实行河湖长制,规定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协调和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明确河湖长考核机制,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河湖长制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绩效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明确河道保护和利用有关规定,细化相关法律责任。《条例》进一步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增加并明确涉河建设项目施工审查及法律责任规定;突出生态保护理念,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湖不同区域功能定位和保护目标要求,科学确定河湖生态保护与开发利用项目,发挥河湖防洪、供水、环境、生态等综合效益;结合山西省实际,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的八种情形,并细化有关法律责任。 细化河道治理规定,增强河道防洪能力。《条例》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河道治理有关要求,要求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河湖管护等措施,有效增强河道防御洪水能力,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水上交通的通畅,并明确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保护及防洪需要,及时组织开展河道清淤和疏浚工作。对山区河道监测、河道采砂、河道管理信息化、智慧化建设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切实解决河道管理有关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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